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沈易
- 當事人家有中山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677號 原 告 家有中山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日聖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淑卿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吳約貝律師 吳清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442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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