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99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諺
- 被告
- 黃浩翔即黃浩翔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748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