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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小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吳濟中(即家欣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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