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6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築璽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挹廷
- 訴訟代理人
- 潘艾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李震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出的裝修工程合約書,其上記載雙方就本件契約之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約定書第25條;支付命令卷第14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被告於原告起訴後雖另行提起反訴,然關反訴內容,亦與兩造間的裝修契約內容有牽連關係,故應屬合意管轄之涵攝範圍,方能避免割裂審判造成之不安定與勞費,故反訴部分亦一併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