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55號
- 原告
- 齊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平
- 訴訟代理人
- 吳威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