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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張貴香

  • 原告
    王偉興
  • 被告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8號原 告 王偉興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被 告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香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件一(頁次、字行) 編號  誤寫內容(第9頁、第7行至第16行) 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件二(頁次、字行) 編號  更正後內容(第9頁、第7行至第16行) 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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