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調字第58號
- 聲請人
- 東振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東紋
- 相對人
- 瑪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址在高雄市楠梓區,有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