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建宏即坤益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2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宛真 被 告 陳建宏即坤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4年9月1日止,利息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融通 利率加0.9%計息,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4年9月1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155%計息,按月計息,嗣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違約金部分,自應償還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以約定借款利 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以約定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自112年1月1日起有不依約付息情形,依約其借款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346,905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6,905元,及自111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 年1月2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按上開利率之10%,與自112 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目前癌症生病中,沒有辦法負擔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在卷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惟依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第2條約定,本件借款之利息自110年7 月1日起至114年9月1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155%計息,按月計息,嗣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 整,加減碼幅度不變,又原告請求自111年12月1日起算之利息,參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原 為年利率1.345%,嗣於111年12月21日調整為1.47%,於112 年3月29日再調整為1.595%,是加碼年率1.155%後,利率分 別為2.5%(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6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75%(自112 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故原告所得請求之利息應如前 述,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則屬無據。 ㈢至被告雖稱沒有辦法負擔等語,惟有無資力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債務人無資力非可作為拒絕給付之合法事由,況債務人對其應負之金錢給付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並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作為其債務之總擔保,被告自不得以無資力為由,拒絕清償債務,是被告上開所辯,洵屬無據,委無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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