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33號
- 原告
- 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凱
- 被告
- 韓星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國風
- 訴訟代理人
- 洪柱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合併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有所請求而涉訟,又本件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0○0號2樓,此有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