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李崇豪
- 當事人劉芳妤、呷尚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8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呷尚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平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高羅亘律師 林秉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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