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吳雅雯
- 原告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21號 原 告 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雯 訴訟代理人 吳長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昇鴻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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