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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原告
林桂玉
被告
曹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即請求確認之本票面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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