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99號
- 原告
- 中華全球人才職能培育發展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巧容
- 訴訟代理人
- 張苡璿
- 被告
- 芙玉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瑋格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秦嘉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頁次、字行 一 談訂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頁第1行 二 影饗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頁第4行 三 被告所言接為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3行 四 張瑋臻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1行 五 張瑋臻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7行 六 張瑋臻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7頁第9行 七 新北市尉林區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8頁第26行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頁次、字行 一 談定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頁第1行 二 影響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頁第4行 三 被告所言皆為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3行 四 張瑋格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1行 五 張瑋格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7行 六 張瑋格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7頁第9行 七 新北市樹林區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8頁第26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