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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許珮育

  • 原告
    陳興田陳雅菁陳雅慧陳志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 原 告 陳興田 陳雅菁 陳雅慧 陳志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被 告 胡海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碧卿 被 告 欣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元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海棠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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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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