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號
- 原告
- 陳春松
- 被告
- 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琮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