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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周遂
原告
林惠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被告
呂文中
被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緯諴律師
被告
江佳鴻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被告
中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祥恩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被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被告
新達美縫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告
朱宴樟即新馥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民國112年6月13日民事準備狀所載,原告周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7,227元,原告林惠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則為27,553,3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720,577元,達簡易訴訟程序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之近100倍,且案情繁雜,經被告新達美縫紉實業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具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見本院卷一第363頁),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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