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 原告
- 得力興生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崇稼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彤律師
- 被告
- 勝得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千紅
- 訴訟代理人
- 陳貴德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得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
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
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