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47號
- 原 告
- 榮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瓊瑩
- 訴訟代理人
- 詹祖亮
- 被 告
- 永康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峻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維修費事件。查兩造間簽訂機械停車設備保養契約,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第九條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