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25號

終止借名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蕭聖亮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時,訴之聲明為何,並不明確,經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闡明後,原告始將訴之聲明特定為:「被告應協同辦理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登記至原告名下。」惟原告復陳稱,伊並無上開汽車之交易價格資料可供提出等語。經本院查詢上開汽車之車籍資料、並以車身號碼檢索,上開汽車之廠牌為Toyota,型號為RAV-4,出廠年份為106年2月。而該型號之汽車,現原廠最高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等節,有本院網路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審酌原告請求辦理變更車籍登記之汽車,於原告起訴時,顯逾法定耐用年限5年,依法扣除折舊額計算後,以原廠最高之交易價格計算,為138,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