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42號
- 上 訴 人
- 金安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賴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峻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