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劉賴偉
- 上訴人金安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42號 上 訴 人 金安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峻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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