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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陳佳君

  • 當事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87號 原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李天惠律師 蔡瑋穎律師 被 告 古盛宣 景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依岑 被 告 洪秀萱 洪彩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320元(計算式 :2.92㎡14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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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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