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 原告
- 李嘉倫
- 被告
- 鼎毅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珮欣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
- 被告
- 陳國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毅食品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2年5月24日送達原告同居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