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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呂安樂

  • 原告
    張泰昌
  • 被告
    蕭遊賴憲正蕭秋菊蕭進富蕭清煌李碧照蕭萬枝蕭萬清蕭閎仁蕭証文江張惠美張林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蕭遊 賴憲正 蕭秋菊 蕭進富 訴訟代理人 蕭鴻彬 被 告 蕭清煌 李碧照 蕭萬枝 蕭萬清 蕭閎仁 蕭証文 江張惠美 張林傳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蕭美真 周麗峯 周志成 周志民 蕭方芙蓉 蕭定國 蕭碩辰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訴訟代理人 邱婉婷 游瓊茹 被 告 蕭清耀 蕭文寧 許曉菁 張敏秀 黃信儒 黃生良 蕭凌秀 蕭兆鵬 蕭兆仁 蕭兆祥 蕭美玲 蕭陳金盆 蕭兆文 黃暐馨(承受訴訟人即被繼承人蕭文昌之繼承人) 蕭瑤(遷出國外) 原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蕭能通 陳蕭鳳 蕭嬌 蕭鑾櫻 蕭陳阿好 蕭金椿 蕭銘仁 温蕭盆 蕭定貴 奇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甄 被 告 黃偉嘉 黃千祐 蕭宜榛 蕭亦蕙 尹惠萍 劉昱呈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蕭添旺 蕭添來 蕭添福 蕭添秋 許乃中(即被繼承人蕭有才之遺產管理人) 王祐淳(即被繼承人蕭藤之受贈人) 蕭宏達(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宇芬(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孟義(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揚玳(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阿純(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莉津(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秀月(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世賢(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洊承(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菁玫(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媺娟(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光哲(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妤芳(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吳伊敏(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遷出國外 原住○○市○○區○○路○段00巷0號 二樓 吳依庭(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吳水木(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吳柏達(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吳伊芸(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吳伊仁(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周吳惜(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周吳雪(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吳梅(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吳明珠(即被繼承人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秋波(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蕭秋雄(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蕭秋平(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蕭菊(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蕭滿(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蕭玉環(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陳俊吉(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陳瑞錦(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陳小玉(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陳月鳳(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楊慧綺(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蕭莉婷(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蕭聰源(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蕭家宏(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蕭憲紘(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蕭美淳(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蕭美珠(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李清松(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李清軒(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張李秋梅(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清松 被 告 劉李美荇(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林瑞詮(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林瑞堂(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林雪嬌(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楊蕭悅(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 蕭仁和(即被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 蕭仁傑(即被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 蕭麗芬(即被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 黃麗紅(即被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 蕭仁豪(即被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 蕭仁祥(即被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 陳小萍(即被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陳劍峰即被繼承人蕭藤 之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陳鎮峰(即被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 陳淑貞(即被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 陳淑娟(即被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 蕭志忠(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蕭琳玲(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曾蕭翠玲(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蕭文玲(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蕭美貴(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蕭林玉女(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蕭江河(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蕭自強(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蕭碧瑩(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蕭信彥(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李滋玉(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鄭珺欣 被 告 鄭珺欣(原名鄭心媛)(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鄭若伶(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鄭若彤(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陳柏蒼(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陳秀美(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陳秀京(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陳秀紅(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陳秀碧(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蕭宏達、蕭宇芬、蕭孟義、蕭揚玳、蕭阿純、蕭莉津、蕭秀月、蕭世賢、蕭洊承、蕭菁玫、蕭媺娟、蕭光哲、蕭妤芳、吳伊敏、吳依庭、吳水木、吳柏達、吳伊芸、吳伊仁、周吳惜、周吳雪、吳梅、吳明珠應就其被繼承人蕭金連所遺新北市○○區○○段○○ ○地號、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均為16 /43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蕭秋波、蕭秋雄、蕭秋平、蕭菊、蕭滿、蕭玉環、陳俊吉、陳瑞錦、陳小玉、陳月鳳、楊慧綺、蕭莉婷、蕭聰源、蕭家宏、蕭憲紘、蕭美淳、蕭美珠、李清松、李清軒、張李秋梅、劉李美荇、林瑞詮、林瑞堂、林雪嬌、楊蕭悅應就其被繼承人蕭金木所遺新北市○○區○○段○○○地號、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應有部分均為8/43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蕭仁和、蕭仁傑、蕭麗芬、黃麗紅、蕭仁豪、蕭仁祥、陳小萍、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之遺產管理人、陳鎮峰、陳淑貞、陳淑娟應就其被繼承人蕭藤所遺新北市○○區○○段○○○地號、新北市○○ 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均為8/432)辦理繼承登 記。 被告蕭志忠、蕭琳玲、曾蕭翠玲、蕭文玲、蕭美貴、蕭林玉女、蕭江河、蕭自強、蕭碧瑩、蕭信彥、李滋玉、鄭珺欣(原名鄭心 媛,即蕭圳之繼承人)、鄭若伶、鄭若彤、陳柏蒼、陳秀美、陳 秀京、陳秀紅、陳秀碧應就其被繼承人蕭圳所遺新北市○○區○○段 ○○○地號、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均為 8/432)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地號、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1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首查,被告蕭文昌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2月17日死 亡,經原告為其繼承人黃暐馨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家事事件公告在卷可證,經核均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蕭金連之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蕭有才之繼承人應分別就其被繼承人蕭金連、蕭金木、蕭藤、蕭圳、蕭有才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㈡原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告共有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告依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㈢原告與附表二所示被告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與附表二所示被告依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嗣於112年3月17日以民事準備書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蕭宏達、蕭宇芬、蕭孟義、蕭揚玳、蕭阿純、蕭莉津、蕭秀月、蕭世賢、蕭洊承、蕭菁玫、蕭媺娟、蕭光哲、蕭妤芳、吳伊敏、吳依庭、吳水木、吳柏達、吳伊芸、吳伊仁、周吳惜、周吳雪、吳梅、吳明珠應就其被繼承人蕭金連所遺新北市○○區○○段○○○地 號、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均為1 6/432)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蕭秋波、蕭秋雄、蕭秋平、蕭 菊、蕭滿、蕭玉環、陳俊吉、陳瑞錦、陳小玉、陳月鳳、楊慧綺、蕭莉婷、蕭聰源、蕭家宏、蕭憲紘、蕭美淳、蕭美珠、李清松、李清軒、張李秋梅、劉李美荇、林瑞詮、林瑞堂、林雪嬌、楊蕭悅應就其被繼承人蕭金木所遺新北市○○區○○ 段○○○地號、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 分均為8/432)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蕭仁和、蕭仁傑、蕭麗 芬、黃麗紅、蕭仁豪、蕭仁祥、陳小萍、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之遺產管理人陳鎮峰、陳淑貞、陳淑娟應就其被繼承人蕭藤所遺新北市○○區○○段○○○地號、新北市○○區○○段○○○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均為8/432)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 蕭志忠、蕭琳玲、曾蕭翠玲、蕭文玲、蕭美貴、蕭林玉女、蕭江河、蕭自強、蕭碧瑩、蕭信彥、李滋玉、鄭珺欣(原名 鄭心媛,即蕭圳之繼承人)鄭若伶、鄭若彤、陳柏蒼、陳秀 美、陳秀京、陳秀紅、陳秀碧、應就其被繼承人蕭圳所遺新北市○○區○○段○○○地號、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應有部分均為8/432)辦理繼承登記。㈤兩造共有新北市 ○○區○○段○○○地號、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分配。經核原告所為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屬同一,且不甚礙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蕭遊、賴憲正、蕭秋菊、蕭清煌、李碧照、蕭萬枝、蕭閎仁、蕭証文、江張惠美、張林傳、蕭美真、周麗峯、周志成、周志民、蕭方芙蓉、蕭定國、蕭碩辰、蕭文寧、許曉菁、張敏秀、黃信儒、蕭凌秀、蕭兆鵬、蕭兆仁、蕭兆祥、蕭美玲、蕭陳金盆、蕭兆文、黃暐馨、蕭瑤、蕭能通、陳蕭鳳、蕭嬌、蕭鑾櫻、蕭陳阿好、蕭金椿、蕭銘仁、温蕭盆、奇逸建設有限公司、黃偉嘉、黃千祐、蕭宜榛、蕭亦蕙、尹惠萍、蕭添旺、蕭添來、蕭添秋、許乃中即蕭有才之遺產管理人、王祐淳、蕭宏達、蕭宇芬、蕭孟義、蕭揚玳、蕭阿純、蕭莉津、蕭秀月、蕭世賢、蕭洊承、蕭菁玫、蕭媺娟、蕭光哲、蕭妤芳、吳伊敏、吳依庭、吳水木、吳柏達、吳伊芸、吳伊仁、周吳惜、周吳雪、吳梅、吳明珠、蕭秋波、蕭秋雄、蕭秋平、蕭滿、蕭玉環、陳俊吉、陳瑞錦、陳小玉、陳月鳳、楊慧綺、蕭莉婷、蕭聰源、蕭家宏、蕭憲紘、蕭美淳、蕭美珠、李清軒、劉李美荇、林瑞詮、林瑞堂、林雪嬌、蕭仁和、蕭仁傑、蕭麗芬、黃麗紅、蕭仁豪、蕭仁祥、陳小萍、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之遺產管理人、陳鎮峰、陳淑貞、陳淑娟、蕭志忠、蕭琳玲、曾蕭翠玲、蕭文玲、蕭美貴、蕭林玉女、蕭江河、蕭自強、蕭碧瑩、蕭信彥、李滋玉、鄭珺欣(原名鄭心媛,即蕭圳之繼承人)、鄭若伶、鄭若彤、陳柏蒼、陳秀美、陳秀京、陳秀紅、陳秀碧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111年4月13日經由買賣分別取得系爭403號土地及410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728分之9,並於同年5月20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又系爭403號土地之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1至被告58,共計59人;系爭410號土地之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1至被告17、被告19至被告25、被告27至被告62,共計61人,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原告不欲繼續系爭403號土地及410號土地之共有關係,且與其他共有人無法協議達成分割方法,系爭403號及410號二筆土地之面積雖各有121.59平方公尺、138.30平方公尺,然系爭403號及410號二筆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分別為59人及61人,如將系爭403號 及410號二筆土地以原物分割之方法分配予全體共有人,則 各共有人所分配之面積顯然過小,且如此細分之結果,反將喪失系爭土地之使用價值及經濟利益,足見系爭403號及410號二筆土地不適於原物分割之方法。且系爭403號及410號二筆土地應由何共有人分配取得完整之所有權,及應補償他造未受分配不動產之金額,兩造並無共識,職是,若由兩造中之其一共有人分配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再以金錢補償未受分配之他共有人為方割方法,亦難令全體共有人折服而不可採。而若以採行變賣分割之方式,於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將使系爭403號及410號二筆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對於兩造而言顯較有利。是故,審酌系爭403號及410號二筆土地之面積及土地之經濟效用等一切情狀,原告認系爭403號 及410號二筆土地之分割方法,以變價後價金按兩造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為適當 ㈡又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故不得分割共有物。查系爭403號及410號二筆土地即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共有人蕭金連、蕭金木、蕭藤、蕭圳、蕭有才均已亡故,而其繼承人等迄未辦理繼承登記。 ㈢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 定,提起本件變價分割共有物之訴。並聲明如變更後訴之聲明。 二、被告則分別以下列陳詞置辯: ㈠被告蕭進富訴訟代理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不同意。因為原告的持分很少,不符合比例原則。㈡被告蕭萬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我不知道怎麼處理。 ㈢被告蕭清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不同意。因為這是我祖先留下來的土地已經壹佰多年了。 ㈣被告黃生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不同意。 ㈤被告蕭定貴: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不同意分割。 ㈥被告劉昱呈複訴訟代理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明陳述如民事答辯狀所載。合併變價。 ㈦被告蕭添福: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不同意分割。 ㈧被告蕭菊(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不同意分割。 ㈨被告李清松(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兼被告張李秋梅(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不同意分割。 ㈩被告楊蕭悅(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不同意分割。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理由略以:認為原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系爭土地變價分割會造成徵收價格提高,請求將其中部分道路用地原物分割,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尹惠萍、李清軒、劉李美荇(即被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蕭文玲(即被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同意分割。 被告周吳惜、吳梅:原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查新北市○○區○○段○○○地號、 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 登記共有人蕭金連已於41年10月17日死亡,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仍有16/432登記在蕭金連名下,而蕭金連之繼承人有被告蕭宏達、蕭宇芬、蕭孟義、蕭揚玳、蕭阿純、蕭莉津、蕭秀月、蕭世賢、蕭洊承、蕭菁玫、蕭媺娟、蕭光哲、蕭妤芳、吳伊敏、吳依庭、吳水木、吳柏達、吳伊芸、吳伊仁、周吳惜、周吳雪、吳梅、吳明珠;系爭土地登記共有人蕭金木已於47年12月22日死亡,又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仍有8/432登記 在蕭金木名下,而蕭金木之繼承人有被告蕭秋波、蕭秋雄、蕭秋平、蕭菊、蕭滿、蕭玉環、陳俊吉、陳瑞錦、陳小玉、陳月鳳、楊慧綺、蕭莉婷、蕭聰源、蕭家宏、蕭憲紘、蕭美淳、蕭美珠、李清松、李清軒、張李秋梅、劉李美荇、林瑞詮、林瑞堂、林雪嬌、楊蕭悅;系爭土地登記共有人蕭藤已於56年5月28日死亡,又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仍有8/432登記在蕭藤名下,而蕭藤之繼承人有被告蕭仁和、蕭仁傑、蕭麗芬、黃麗紅、蕭仁豪、蕭仁祥、陳小萍、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之遺產管理人、陳鎮峰、陳淑貞、陳淑娟;系爭土地登記共有人蕭圳已於51年10月26日死亡,又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仍有8/432登記在蕭圳名下,而蕭圳之繼承人有蕭志忠、蕭琳玲 、曾蕭翠玲、蕭文玲、蕭美貴、蕭林玉女、蕭江河、蕭自強、蕭碧瑩、蕭信彥、李滋玉、鄭珺欣(原名鄭心媛,即蕭圳 之繼承人)、鄭若伶、鄭若彤、陳柏蒼、陳秀美、陳秀京、 陳秀紅、陳秀碧有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故原告訴請上開被告等人就其被繼承人之系爭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 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又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及不分割之特約,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揆諸上開法文,自無不合。而系爭土地面積合計為259.99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1類謄本在卷可稽,且依現場照片可見系爭土 地形狀不規則,部分為道路部分有建物占用,又每位共有人持分面積甚小,準此,本件如採原物分配之方法,雖非不能實物分割,然系爭土地勢必細分而降低經濟及利用價值,難為通常之使用,且為顧及經濟效用,並求得各共有人分得之價值相當,亦不宜以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之方法分配予各共有人,因認採取原告所主張變價分割方式,更能發揮經濟效益。且系爭土地變價時至公開市場是以最高價者得標,是以變價之結果,共有人可獲之利益亦屬最大,又兩造均係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買權,故不同意分割之被告,於變價後依法仍可主張優先承買權。本院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綜合考量系爭土地面積、共有物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公平原則等一切事項,認本件不宜原物分割,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按各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蕭金連之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蕭有才之繼承人應分別就其被繼承人蕭金連、蕭金木、蕭藤、蕭圳、蕭有才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亦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斟酌系爭不動產之使用目的及經濟效益,認應予變價分割,並將變價後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判決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六、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由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如僅因法院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即命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不免失衡,爰命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附表一 編號 403地號共有人 登記次序 應有部分 1 蕭遊 0003 72/432 2 賴憲正 0017 12/432 3 蕭秋菊 0018 18/432 4 蕭進富 0025 6/432 5 蕭清煌 0027 24/ 6 李碧照 0028 18/432 7 蕭萬枝 0032 6/432 8 蕭萬清 0033 6/432 9 蕭閎仁 0035 3/432 10 蕭証文 0036 3/432 11 江張惠美 0037 9/1152 12 張林傳 0039 3/576 13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43 18/2160 14 蕭美真 0046 6/432 15 周麗峯 0048 9/3456 16 周志成 0051 9/3456 17 周志民 0053 9/3456 18 蕭方芙蓉 0055 3/576 19 蕭定國 0056 24/1728 20 蕭碩辰 0057 24/1728 21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0058 72/2160 22 蕭清耀 0060 1/216 23 蕭文寧 0061 1/216 24 許曉菁 0062 9/3456 25 張敏秀 0069 3/1152 26 黃信儒 0070 8/432 27 黃生良 0071 4/108 28 蕭凌秀 0072 公同共有 16/432 29 蕭兆鵬 0073 30 蕭兆仁 0074 31 蕭兆祥 0075 32 蕭美玲 0076 33 蕭陳金盆 0077 34 蕭兆文 0078 35 黃暐馨 0105 36 蕭瑤 0080 37 蕭能通 0081 38 陳蕭鳳 0082 39 蕭嬌 0083 40 蕭鑾櫻 0084 41 蕭陳阿好 0085 1/72 42 蕭金椿 0086 1/72 43 蕭銘仁 0087 1/72 44 温蕭盆 0091 2/81 45 蕭定貴 0092 1/81 46 奇逸建設有限公司 0093 36/3456 47 黃偉嘉 0094 84/864 48 黃千祐 0095 84/864 49 蕭宜榛 0096 1/432 50 蕭亦蕙 0097 1/432 51 尹惠萍 0098 9/1728 52 劉昱呈 0102 1/960 53 張泰昌 0103 9/1728 54 王祐淳 0104 9/960 55 蕭宏達(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0005 (未辦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 16/432 56 蕭宇芬(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57 蕭孟義(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58 蕭揚玳(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59 蕭阿純(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0 蕭莉津(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1 蕭秀月(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2 蕭世賢(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3 蕭洊承(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4 蕭菁玫(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5 蕭媺娟(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6 蕭光哲(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7 蕭妤芳(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8 吳伊敏(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9 吳依庭(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0 吳水木(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1 吳柏達(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2 吳伊芸(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3 吳伊仁(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4 周吳惜(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5 周吳雪(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6 吳梅(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7 吳明珠(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8 蕭秋波(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0007 (未辦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 8/432 79 蕭秋雄(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0 蕭秋平(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1 蕭菊(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2 蕭滿(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3 蕭玉環(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4 陳俊吉(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5 陳瑞錦(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6 陳小玉(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7 陳月鳳(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8 楊慧綺(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9 蕭莉婷(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0 蕭聰源(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1 蕭家宏(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2 蕭憲紘(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3 蕭美淳(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4 蕭美珠(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5 李清松(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6 李清軒(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7 張李秋梅(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8 劉李美荇(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9 林瑞詮(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100 林瑞堂(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101 林雪嬌(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102 楊蕭悅(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103 蕭仁和(即蕭藤之繼承人) 0009 (未辦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 8/432 104 蕭仁傑(即蕭藤之繼承人) 105 蕭麗芬(即蕭藤之繼承人) 106 黃麗紅(即蕭藤之繼承人) 107 蕭仁豪(即蕭藤之繼承人) 108 蕭仁祥(即蕭藤之繼承人) 109 陳小萍(即蕭藤之繼承人) 110 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即蕭藤之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111 陳鎮峰(即蕭藤之繼承人) 112 陳淑貞(即蕭藤之繼承人) 113 陳淑娟(即蕭藤之繼承人) 114 蕭志忠(即蕭圳之繼承人) 0010 (未辦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 8/432 115 蕭琳玲(即蕭圳之繼承人) 116 曾蕭翠玲(即蕭圳之繼承人) 117 蕭文玲(即蕭圳之繼承人) 118 蕭美貴(即蕭圳之繼承人) 119 蕭林玉女(即蕭圳之繼承人) 120 蕭江河(即蕭圳之繼承人) 121 蕭自強(即蕭圳之繼承人) 122 蕭碧瑩(即蕭圳之繼承人) 123 蕭信彥(即蕭圳之繼承人) 124 李滋玉(即蕭圳之繼承人) 125 鄭珺欣(原名鄭心媛,(即蕭圳之繼承人) 126 鄭若伶(即蕭圳之繼承人) 127 鄭若彤(即蕭圳之繼承人) 128 陳柏蒼(即蕭圳之繼承人) 129 陳秀美(即蕭圳之繼承人) 130 陳秀京(即蕭圳之繼承人) 131 陳秀紅(即蕭圳之繼承人) 132 陳秀碧(即蕭圳之繼承人) 133 許乃中即蕭有才之遺產管理人 0014 9/432 附表二 編號 410地號土地共有人 登記次序 應有部分 1 蕭遊 0003 72/432 2 賴憲正 0017 12/432 3 蕭秋菊 0018 18/432 4 蕭進富 0025 6/432 5 蕭清煌 0027 24/864 6 李碧照 0028 18/432 7 蕭萬枝 0032 6/432 8 蕭萬清 0033 6/432 9 蕭閎仁 0035 3/432 10 蕭証文 0036 3/432 11 江張惠美 0037 9/1152 12 張林傳 0039 3/576 13 蕭添旺 0042 1/96 14 蕭添來 0043 1/96 15 蕭添福 0044 1/96 16 蕭添秋 0045 1/96 17 蕭美真 0047 6/432 18 周麗峯 0049 9/3456 19 周志成 0052 9/3456 20 周志民 0054 9/3456 21 蕭方芙蓉 0056 3/576 22 蕭定國 0057 24/1728 23 蕭碩辰 0058 24/1728 24 蕭清耀 0060 1/216 25 蕭文寧 0061 1/216 26 許曉菁 0062 9/3456 27 張敏秀 0069 3/1152 28 黃信儒 0070 8/432 29 黃生良 0071 4/108 30 蕭凌秀 0072 公同共有 16/432 31 蕭兆鵬 0073 32 蕭兆仁 0074 33 蕭兆祥 0075 34 蕭美玲 0076 35 蕭陳金盆 0077 36 蕭兆文 0078 37 黃暐馨 0105 38 蕭瑤 0080 39 蕭能通 0081 40 陳蕭鳳 0082 41 蕭嬌 0083 42 蕭鑾櫻 0084 43 蕭陳阿好 0085 1/72 44 蕭金椿 0086 1/72 45 蕭銘仁 0087 1/72 46 温蕭盆 0091 2/81 47 蕭定貴 0092 1/81 48 奇逸建設有限公司 0093 36/3456 49 黃偉嘉 0094 84/864 50 黃千祐 0095 84/864 51 蕭宜榛 0096 1/432 52 蕭亦蕙 0097 1/432 53 尹惠萍 0098 9/1728 54 劉昱呈 0102 1/960 55 張泰昌 0103 9/1728 56 王祐淳 0104 9/960 57 蕭宏達(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0005 (未辦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 16/432 58 蕭宇芬(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59 蕭孟義(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0 蕭揚玳(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1 蕭阿純(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2 蕭莉津(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3 蕭秀月(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4 蕭世賢(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5 蕭洊承(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6 蕭菁玫(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7 蕭媺娟(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8 蕭光哲(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69 蕭妤芳(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0 吳伊敏(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1 吳依庭(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2 吳水木(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3 吳柏達(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4 吳伊芸(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5 吳伊仁(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6 周吳惜(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7 周吳雪(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8 吳梅(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79 吳明珠(即蕭金連(蓮)之繼承人) 80 蕭秋波(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0007 (未辦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8/432 81 蕭秋雄(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2 蕭秋平(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3 蕭菊(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4 蕭滿(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5 蕭玉環(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6 陳俊吉(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7 陳瑞錦(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8 陳小玉(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89 陳月鳳(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0 楊慧綺(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1 蕭莉婷(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2 蕭聰源(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3 蕭家宏(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4 蕭憲紘(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5 蕭美淳(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6 蕭美珠(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7 李清松(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8 李清軒(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99 張李秋梅(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100 劉李美荇(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101 林瑞詮(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102 林瑞堂(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103 林雪嬌(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104 楊蕭悅(即蕭金木之繼承人) 105 蕭仁和(即蕭藤之繼承人) 0009 (未辦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 8/432 106 蕭仁傑(即蕭藤之繼承人) 107 蕭麗芬(即蕭藤之繼承人) 108 黃麗紅(即蕭藤之繼承人) 109 蕭仁豪(即蕭藤之繼承人) 110 蕭仁祥(即蕭藤之繼承人) 111 陳小萍(即蕭藤之繼承人) 112 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即蕭藤之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113 陳鎮峰(即蕭藤之繼承人) 114 陳淑貞(即蕭藤之繼承人) 115 陳淑娟(即蕭藤之繼承人) 116 蕭志忠(即蕭圳之繼承人) 0010 (未辦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 8/432 117 蕭琳玲(即蕭圳之繼承人) 118 曾蕭翠玲(即蕭圳之繼承人) 119 蕭文玲(即蕭圳之繼承人) 120 蕭美貴(即蕭圳之繼承人) 121 蕭林玉女(即蕭圳之繼承人) 122 蕭江河(即蕭圳之繼承人) 123 蕭自強(即蕭圳之繼承人) 124 蕭碧瑩(即蕭圳之繼承人) 125 蕭信彥(即蕭圳之繼承人) 126 李滋玉(即蕭圳之繼承人) 127 鄭珺欣(原名鄭心媛,即蕭圳之繼承人) 128 鄭若伶(即蕭圳之繼承人) 129 鄭若彤(即蕭圳之繼承人) 130 陳柏蒼(即蕭圳之繼承人) 131 陳秀美(即蕭圳之繼承人) 132 陳秀京(即蕭圳之繼承人) 133 陳秀紅(即蕭圳之繼承人) 134 陳秀碧(即蕭圳之繼承人) 135 許乃中即蕭有才之遺產管理人 0014 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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