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66號
- 原告
- 韻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林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蔡瑩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站歐洲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板簡字第7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站歐洲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