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95號
- 原告
-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立國
- 被告
-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宇倫
- 被告
- 吳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鍾立國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由吳宇倫為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變更為鍾立國,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於111年10月7日變更為吳宇倫,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然新任法定代理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參照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現任法定代理人鍾立國、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吳宇倫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