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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9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立國
被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倫
被告
吳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鍾立國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由吳宇倫為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變更為鍾立國,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於111年10月7日變更為吳宇倫,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然新任法定代理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參照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現任法定代理人鍾立國、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吳宇倫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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