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36號
- 聲請人
- 盈豐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華
- 相對人
- 周為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非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192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僅為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之第三人,亦非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323號本票裁定及該主文所示本票之發票人,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