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9號
- 原告
- 周遂
- 原告
- 林惠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文懷律師
- 被告
- 呂文中
- 被告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緯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 被告
- 江佳鴻
- 訴訟代理人
- 房樹貴律師
- 被告
- 中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祥恩
- 訴訟代理人
- 謝岳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博中律師
- 被告
-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樂伯
- 訴訟代理人
- 丁欽允
- 被告
- 新達美縫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碧娟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衡律師
- 被告
- 新馥鈺企業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宴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惟因本件刑事第二審判決關於被告呂文中、朱宴樟部分,已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撤銷發回,則本件就被告朱宴樟是否無過失,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