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保險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彧、李○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熊明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保險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李○彧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李○配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蘭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