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施梅櫻、陳啓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420號 上 訴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上 訴 人 陳啓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堅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