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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452號

給付吊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正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榛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陳怡親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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