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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許珮育

  • 原告
    翟珮柔
  • 被告
    黃瑜婷即玩美商行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502號 原 告 翟珮柔 被 告 黃瑜婷即玩美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瑜婷即玩美商行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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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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