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吊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正升企業有限公司、吳錦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967號 原 告 正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宏 訴訟代理人 葉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