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煌舜有限公司、王茂順、鍾金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773號 原 告 煌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順 被 告 鍾金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新竹縣湖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