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036號
- 原告
- 酷博網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富鈞
- 被告
- 鄭學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5號)移送審理,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自己並無交易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先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晚間10時5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及「星城ONLINE」(暱稱均為「火爆彩金」),向原告公司員工柏韋汎佯稱販售遊戲幣,可自「火爆彩金」帳戶移轉遊戲幣云云,使原告公司員工柏韋汎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1時8分許,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匯入被告指定由訴外人李勝國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訴外人李勝國郵局帳戶)內,原告公司員工柏韋汎於匯款後隨即通知被告,惟被告並未將遊戲幣移轉予原告公司員工柏韋汎,反而於同一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不詳暱稱,向訴外人李勝國佯稱剛才轉帳3萬5,000元到上開郵局帳戶,要買1萬5,000元滿貫大亨遊戲幣,2萬元星城遊戲幣云云,致訴外人李勝國陷於錯誤,而於109年3月30日晚間11時11分許,以「星城ONLINE」角色暱稱「幸運鑽交流」轉移264萬星幣給被告所使用之角色暱稱「存好心好運來」;109年3月30日晚間11時12分許,以「滿貫大亨」角色暱稱「幸運鑽交流」轉移2萬250紅鑽給被告所使用之角色暱稱「贏到春風滿面」,被告以此方式詐得上開不法利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我現在執行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執行中,無力清償,等我出獄之後再想辦法清償給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判處「鄭學暘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幣貳佰陸拾肆萬星幣及貳萬貳佰伍拾紅鑽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僅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此應併予敘明。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