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231號
- 原告
-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彥君
- 訴訟代理人
- 葉佳韋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庭
- 被告
- 阮坤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板小字第32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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