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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劉彥君

  • 原告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阮坤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231號 原 告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君 訴訟代理人 葉佳韋 李宜庭 被 告 阮坤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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