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302號
- 原告
- 伸揚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治文
- 訴訟代理人
- 楊幼茵
- 被告
- 競爭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彩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設立地係在高雄市,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