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奕宏、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328號 原 告 陳奕宏 被 告 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彥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訴時,被告(起訴時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彰化縣彰化市,嗣於112年6月2日遷址至苗栗縣 苗栗市後,再於112年8月28日遷址至彰化縣田中鎮,並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方彥能,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