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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364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陳怡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遵期補正本件起訴對象究係米亞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或吳志祥,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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