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怡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364號 原 告 陳怡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遵期補正本件起訴對象究係米亞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或吳志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