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石珮妤、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鄭至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821號 原 告 石珮妤 被 告 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航 訴訟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工商公示資料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