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許珮育
- 當事人蘇建翃、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007號 原 告 蘇建翃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 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日寄存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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