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陳佳君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野蠻兄弟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0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楊勻寧 被 告 野蠻兄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又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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