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姿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172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純仁即中山古玩軒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