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密思工程有限公司、邱朝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400號 上 訴 人 密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朝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惠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