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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4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告
睿築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趙琪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84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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