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即、陳冠良即漢鑫實業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561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冠良即漢鑫實業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