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07號
- 原告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程大維
- 訴訟代理人
- 呂峻榕
- 被告
- 張勝南即嵐建築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閔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欣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罰鍰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二、根據原告所提出之函文(支付命令卷第67頁),本件係原告於國110年6月25日發函給訴外人大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大森公司),命該公司應於110年7月1日進行本件工程。然原告命令大森公司進行本件工程時,應該要先確認相關執照是否已經辦畢,若本來是屬於被告應辦理之責任卻未辦理,則原告可以依照契約中關於給付義務(包含附隨義務)遲延之相關規定向被告求償,但不應在執照尚未辦畢的狀態下就率與命令大森公司開工。
四、本院認為,原告在沒有確認相關執照是否辦畢之狀況下,即以本件涉及幼兒園開學時間為由(支付命令卷第73頁),命令大森公司於110年7月1日開工,考量到命令大森公司在執照尚未辦畢的情況下開工的人並非被告,基此所衍生之罰鍰,也難認與被告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本件原告之請求,尚難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