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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07號

給付代墊罰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訴訟代理人
呂峻榕
被告
張勝南即嵐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吳冠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複代理人
郭欣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罰鍰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二、根據原告所提出之函文(支付命令卷第67頁),本件係原告於國110年6月25日發函給訴外人大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大森公司),命該公司應於110年7月1日進行本件工程。然原告命令大森公司進行本件工程時,應該要先確認相關執照是否已經辦畢,若本來是屬於被告應辦理之責任卻未辦理,則原告可以依照契約中關於給付義務(包含附隨義務)遲延之相關規定向被告求償,但不應在執照尚未辦畢的狀態下就率與命令大森公司開工。

四、本院認為,原告在沒有確認相關執照是否辦畢之狀況下,即以本件涉及幼兒園開學時間為由(支付命令卷第73頁),命令大森公司於110年7月1日開工,考量到命令大森公司在執照尚未辦畢的情況下開工的人並非被告,基此所衍生之罰鍰,也難認與被告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本件原告之請求,尚難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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