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88號
- 原告
-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昱亘
- 訴訟代理人
- 賴詩穎
- 被告
- 明展土木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