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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亘
訴訟代理人
賴詩穎
被告
明展土木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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