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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990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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