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富創藍圖有限公司、吳唯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990號 原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李庭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