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富創藍圖有限公司、吳唯慶、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990號 原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訴訟代理人 吳健維 被 告 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並未舉證兩造間之大圖輸出契約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不能履行,亦未證明其給付被告定金新臺幣(下同)36,750元欠缺給付目的而已無法律上之原因,則其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36,7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庭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