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5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振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217號 原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訴訟代理人 洪敬亞 曾冠儒 被 告 世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益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大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