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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2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訴訟代理人
洪敬亞
訴訟代理人
曾冠儒
被告
世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益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大交通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62,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5

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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